關於大力引進台灣創新創業青年人才的實施辦法

发布时间:2017-05-22 15: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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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鼓勵台灣地區青年人才來大陸創新創業的有關精神,進一步推動台灣高科技園作為我省重大對外合作平台的建設發展,加快實施我市《關於高水平建設東莞台灣高科技園的若干意見》和“人才東莞”戰略,更好地承接台灣青年人才資源和創新資源轉移,加大台灣創新創業人才的引進力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目標

計劃用3年時間,引進不少於100名台灣青年人才到東莞創新創業,形成台灣青年創業人才群落,打造東莞“台灣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基地”(下稱“台灣人才基地”)。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1.立志打開大陸市場的台灣籍青年創業者;2.台灣企業家接班人。

(二)人才引進方嚮應緊緊圍繞我市重點產業發展方向,重點圍繞松山湖(生態園)高新區4+1產業體系,即:高端電子信息產業、生物技術產業、機器人產業、新能源產業和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

第三條專項資金支持

通過從“人才東莞”安排資金及邀請社會基金、在莞台資企業出資的方式,設立“台灣百名青年人才創新創業計劃”資金(簡稱“青創資金”,財政出資部分以每年報預算的形式申請),啟動資金5000萬元,主要用於出台專項人才政策及設立“台灣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專項基金”,扶持台灣青年人才在莞創新創業,同時用於該項工作的專項活動等費用支出。

第四條政策扶持

(一)人才政策支持。台灣創新創業青年人才來台灣人才基地創新創業的,可推薦申報廣東省“珠江人才計劃”、東莞市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等,並以同等條件享受我市及園區的各類科技、產業、金融、人才等政策。對於認定為東莞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參加境內外培訓,可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人的補貼。

(二)創業啟動資金支持。台灣創新創業青年人才來台灣人才基地創辦企業,經過評審,根據科技含量、研發實力、市場前景、預期收益等,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創業啟動經費。

(三)辦公場地補貼。台灣創新創業青年人才來台灣人才基地創辦企業,原則上可享受2年內不超過1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租金補貼。

(四)房租補貼。台灣創新創業青年人才來台灣人才基地創辦企業,可申請入住由政府提供的具備“拎包入住”條件的人才公寓,並享受2年內不超過60平方米的房租補貼。

(五)專項引導基金。設立“台灣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專項引導基金”。引導基金初期由“青創資金”主導設立,後期將通過吸納社會資本、金融資本和保險資本等擴大基金規模,並以股權投資的方式加大對台灣青年優質創業項目的投資力度。

(六)金融服務。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制度,對於自籌資金不足且符合貸款條件的創業項目,給予5-20萬的貸款支持,對經政府部門立項或推薦的以及通過試點銀行開展新型信貸業務獲得貸款的青年創業企業,市財政按照其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70%給予貼息(如超出總額,則視情況調整貼息比例),每個項目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2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貼息100萬元;對投資於台灣青年創業項目的創業投資機構,給予投資額10%的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一年內對同一家創業投資機構的資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七)工商註冊免費諮詢服務。免費為台灣青年創業項目提供工商稅務諮詢服務。

(八)創業導師指導。聘請業內專家擔任創業導師,為創業項目提供技術指導、市場諮詢、產業化輔導等專業支持。

(九)產業化服務。聯合全市投資機構和產業基金,為創業項目提供從初級孵化到天使投資的全鏈條服務。

(十)企業培訓、參展扶持。組織專業培訓機構免費為台灣青年的創業項目提供員工技能、企業管理等方面培訓,對於參加社會培訓的,經認定可給予培訓經費20%,每年不超過5萬元的補貼。組織符合條件的成長型台灣青年創業企業參加國內外知名行業展會,提供參展經費20%,每年不超過5萬元的補貼。

(十一)其他配套服務。優化台灣高層次人才配套服務,做好醫療、社保、子女教育、配偶就業、落戶、居留和出入境、通關等各項配套服務。由東莞台灣青年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協調安排。

第五條組織領導

建立東莞市引進台灣青年人才創新創業政策實施機制,由市政府領導牽頭,市人才辦、市台灣事務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局、市商務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各鎮街政府、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等部門參與,具體由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和市台灣事務局牽頭落實,全面統籌引進台灣創新創業青年人才政策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政策實施及分工

(一)申請人通過東莞台灣青年創新創業服務中心申報,提交政策申請。

(二)東莞台灣青年創新創業服務中心負責收集及初審申請人的政策申報材料,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台灣高科技園管理局)會同市台灣事務局進行材料複核,審核結果報協調機制的相關部門確認後生效。

第七條附則

(一)本辦法與我市及園區其他各政策實行“從高不重複”原則。

(二)本辦法由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負責解釋,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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