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東莞松山湖高新區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发布时间:2026-07-28 15: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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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製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推動廣東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24〕11號)以及《關於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未來產業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的實施方案》(東府辦〔2024〕18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推動松山湖生物醫藥產業創新發展,加快培育高水平生物醫藥產業集群,結合松山湖實際,製定《東莞松山湖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分六章二十一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辦法的製定目標、資金預算來源,以及辦法的業務主管部門;「第二章支持對象」主要明確了申報對象需滿足的基本條件,不予資助的主要情形;「第三章支持措施」對支持對象、支持措施、資助標準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第四章申報程序」明確了申報過程管理的具體流程;「第五章監督管理」明確了資助資金管理要求及相關處罰措施,「第六章附則」明確了政策沖突重復及修訂辦法、解釋部門、有效期等。

  《實施辦法》圍繞醫療器械高端化、產業化、藥品產業化、國際高等級認證、CRO/CDMO服務平臺建設及α核素特色領域,提出六條具體激勵政策,形成「高端布局—註冊取證—規模生產—國際拓展—平臺支撐」的全鏈條支持閉環。具體支持措施的內容如下:

  (一)醫療器械高端化獎勵。對企業在申報期內進入臨床試驗的三類醫療器械產品,單個項目一次性獎勵20萬元。同一企業在一個申報期內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醫療器械產業化獎勵。對企業在申報期內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並實施產業化的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二類醫療器械20萬元/項;三類醫療器械:50萬元/項。同一企業在一個申報期內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三)藥品產業化獎勵。對企業在申報期內取得藥品註冊證並實施產業化的藥品,其中1類藥品(化學創新藥、創新型生物製品、中藥創新藥)獎勵1000萬元;2類藥品(化學改良型新藥、改良型生物製品、中藥改良型新藥)獎勵300萬元;3類藥品(化學仿製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製劑)獎勵150萬元。

  獎勵分三年撥付:第一年度50%,第二年度30%,第三年度20%。同一企業在一個申報期內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於在政策有效期內取得註冊證並產業化的藥品,其第二、第三年度對應獎勵撥付,不受政策有效期限製,可延續兌現。

  (四)藥械產品國際高等級認證獎勵。對企業在申報期內進入美國、歐盟市場的藥械產品,每項給予5萬元獎勵,同一企業在一個申報期內累計最高獎勵20萬元。

  (五)CRO/CDMO公共服務平臺運營獎勵。對在松山湖實質運營的CRO/CDMO平臺(場地面積不小於1000平方米),按在申報期內的交易費用(與委托方存在投資關聯關系的交易除外)的10%給予平臺獎勵,同一平臺在一個申報期內累計獎勵金額最高200萬元。

  (六)α核素相關核藥產業化項目支持。為增強國家醫用同位素自主創新能力,依托大科學裝置促進α核素前沿技術創新與產業化,對α核素相關核藥產業化項目給予支持。支持方案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三、主要亮點

  (一)構建全鏈條閉環式支持體系

  新政策核心條款既覆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及註冊產業化、藥品產業化、國際高等級認證等重要創新節點的支持,又引導優化CRO/CDMO公共服務平臺支撐和α核素核藥等特色前沿賽道布局,形成從研發、轉化到市場拓展的完整閉環,多環節系統性推動生物醫藥產業集群發展。

  (二)突出財政資金杠桿化使用

  《實施辦法》註重與市級相關政策做好錯位互補,明確按照同一項目「就高補差」原則執行,避免重復資助;同時對大額獎勵實行分年度撥付並設置單期累計獎勵上限,通過分期綁定與上限管控相結合,有效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實行差異化梯度靶向施策

  立足支持藥械產品高風險臨床驗證、產業化落地、規模化發展,提出針對性梯度獎勵措施。同時,加強對CRO/CDMO公共服務平臺市場化交易的激勵並嚴格排除關聯交易,強化「雪中送炭」作用,確保財政資金精準滴灌到真創新環節。

  東松規〔2026〕3號(關於印發《東莞松山湖高新區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pdf


來源: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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